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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安站在一旁,手里还有房州通判给她提供的笔和竹简,方便她拿在手上作些许记录。
‘故杀子孙徒二年’——陆安将这条律法记了下来。又将司法过程牢牢记在心里。
然后是第二个诉状。
是丈夫状告妻弟,言妻子父母皆亡后,妻弟不肯分家产与妻子。
对此,房州通判肯定的判决是:本朝律例,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随后将遗产重新分配,儿子得两份,女儿得一份。
再然后,命人打了这家女婿几棍子。因为他作为女婿,去窥伺妻家财产。纵然事出有因,但也需要小惩,以儆效尤。
‘女合得男之半’——陆安又把这条法律规定记了下来。
并且深深感慨:一直以为古代女性是没有继承权的,现在看来,至少薪朝(宋朝)还是能拿到三分之一的财产的。
到了第三个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