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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雨:她穿着简单的素色衣服,站在被告席上,眼神清澈而坦然。面对原告方恶意的指控和法庭的凝重气氛,她没有愤怒,没有辩解,只有平静地陈述。她讲述了第一次推开陈国栋家门时,老人眼中那近乎绝望的死寂;讲述了老人断断续续诉说被儿女拒之门外的屈辱和心寒;讲述了完成麦田、糟子糕、摩天轮三个心愿时,老人眼中短暂却真实的满足光芒;也讲述了老人立遗嘱那晚异常清醒和坚决的眼神,以及那句沉甸甸的我的孩子们……不缺这点钱。他们缺的,是心。她的叙述朴实无华,没有煽情,只是将陪伴老人最后时光的点滴,如同画卷般在法庭上徐徐展开。最后,她轻声说:我陪伴陈爷爷,不是为了钱。我只是觉得,一个人在生命尽头,不应该那么孤独。‘安心居’给了我机会去传递一点点温暖,仅此而已。她的叙述中,甚至带着一丝对老人子女如此行径的、深沉的悲悯。
庭审一度陷入焦着。原告律师巧舌如簧,不断强调血缘至上和社会常理,试图在道德层面占据高地,营造被告方动机不纯的氛围。
然而,主审法官是一位目光锐利、经验丰富的长者。在详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特别是安心居详实的服务记录、无可辩驳的医学报告、遗嘱公证书,并仔细聆听了夏小雨的陈述后,法官心中已然有了清晰的判断。
法槌敲响,法庭肃静。法官用清晰、沉稳、极具穿透力的声音宣读了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1、关于遗嘱人陈国栋的民事行为能力及遗嘱真实性。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及见证律师、医护人员的证言,足以认定遗嘱人陈国栋在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精神状况稳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订立的遗嘱,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方提出的‘神志不清’、‘受胁迫诱导’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安心居’及夏小雨的行为性质。
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欺诈、胁迫、诱导等非法行为。相反,大量证据(包括详实的服务记录、临终心愿完成过程的照片视频、多位医护及社区邻居的证言)充分表明:在原告(即陈国栋子女)长期疏于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致使老人陷入极度孤独、绝望境地时,被告‘安心居’为其提供了专业、温暖、充满人性尊严的临终关怀服务,极大地慰藉了老人生命最后的时光。志愿者夏小雨的陪伴行为,是纯粹的善意付出,体现了社会互助的宝贵精神,其动机与行为本身,均无可指摘。
3、关于‘伦理道德’、‘血缘亲情’与‘遗嘱自由’的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