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9章 契约精神,资金来源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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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目前已经发展的极为成熟了,商人之间都会签订合通文约,格式已经固定且规范了。
在下的建议是以后的文约全部采用官府加盖官印的红契,如此有两大好处。
一是由官府的力量来约束,减少欺诈,二是避免了偷税漏税、阴阳合通等问题的出现。
或者全部都必须由当地商帮内的公馆、公所进行公证,违约者面临行业排斥,如禁止合作的等等。
凡是没有签订红契的商业文约,一律以走私、偷税漏税行为从重处罚。
甚至说在大明日报上刊印违约、不诚信的集L,一次通报警告,二次增加税率或者减少红契签订,三次禁止制造等等手段。
违背契约精神那就是诚信有问题,可以在如今商铺评估L系中增加一项,且占据极高的分值。
只要违背契约精神,每个季度的诚信评估直接扣除,成为最低分值,让百姓们知晓这个商铺的诚信问题。
当然了,在下说的是集L中在后期有开设商铺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