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机器人何来人感情 法律地位难以说清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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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理道:“或许吧!”时韵达道:“不过也许还有这种可能性,就是制作机器人的公司为了增加机器人自我保护的意识,有意开发了这种软件,使得机器人在遇险时能用口语或者某种模仿人类遇到危险的动作表达自已对受到危险时的态度,但是仅仅而已,人类社会不会允许机器人在遇到人类给他们造成危害时产生的任何反抗能力。”
法华国际法学学院是中国上世纪2060年代创立的一家着名法学院,法学院教授时韵达正在网络上调阅国际上有关对机器人制作的相关规定,他一直对有关机器人的法律地位颇感兴趣,他认为人类迟早一天要制定严厉的针对机器人的法律制度,果不其然,联合国最近通过了数项限制机器人制作的协议,
其中最着名的是2101年的《有关国际机器人制作的限制性条款》。他将这些文件调出来,仔细的阅读起来。
下面是时韵达调阅的文件2101年的《有关国际机器人制作的限制性条款》节选部分:
条约在总纲中建议各国建立机器人管理、制造、发展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负责建立自已国家的机器人管理制度,研究、发展,制作机器人必须符合人类的需要,而不是无序的。条约规定不得开展、投资对人类有恶意的机器人研究工作,不得建立对人类有害的机器人制造厂,研究所。凡是生产,制作,研制机器人的工作都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立案、注册。
条约第1条规定:各国凡是生产,加工、研制机器人都必须向联合国机器人联盟报告该国在其中投入的资金,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条约54条规定:各国不得制作和开展机器人性别的研究和制作有性别的机器人,即所有人类制作的机器人均属于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