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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决定,对于违法的文武官员之处置,除非谋逆、弑杀父母等不赦重罪,否则慎用死刑,改为流放三千里:
流放地在岭南,桂州、广州或者交州。
视罪行,分为一人流放,直系亲属(妻、子)陪着流放,举族(三族)一起流放等等,刑期各有不同。
这么一改,意味深长:对于许多人来说,意味着一旦在官场上“犯事”、“倒霉”,还有死灰复燃的机会。
虽然流放岭南那烟瘴之地,和死差不多,但好歹还有一线生机,毕竟只要人在,就有希望。
或许熬个几年,熬得朝中形势变化,自己还能回来。
所以,被政敌赶尽杀绝的可能性降了一些,不过,保不齐在流放途中“暴毙”,亦或是死于流放地。
但即便如此,有苟延残喘活下去的机会,总归比直接被砍头好得多。
第五个决定:门下省、中书省正贰长官,如尚书省八座尚书一般,实行任期制,七年一任,不得连任。
却可以流转:卸任尚书省八座尚书,可以流转至门下省、中书省任职,当然,也可能是外放地方。